第30节

  行政人员b1a

  ,或未应用拈阄法b1β

  ;申从部分公民中应用选举法b2a

  ,或酉应用拈阄法b2β

  ;但这也可能在同一城邦中,某部分官员由这一方法选拔而另部分则由

  1照130a822,所举三项各有三种变异,可能制订27种授职方案。【】

  但每项的第三种变异,即“两合”而成的变异,亚氏认为无关重要,拟不复采用,所以说每项可衍生四种方案22行

  ;依此,一共可以制订2x2x2=8种方案。可是2330行的叙述中,他实际上在“两合”变异内应用了一种变异,于是总共制订了2x2x3=12种方案。

  这样,31行所言数目就同22行所说不相符合了;其中四方案是临时添进去的。

  列下文,130a31b5,在“两合”变异中又采用了3

  ,共列举有十五种方案;这里在二十七种中所来提到的共十二种方案:1;2;3

  项和1、2、3及所可组合的九种方案。

  264

  政治学742

  另一方法产生,即戍某些职司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而另些则应用拈阄法选拔b1γ

  ,或亥某些职司从部分公民中凭选举而另些则凭拈阄b2γ选拔。这样,我们[择取了两合项目中之一γ而]删除了另外两个两合项目,3

  ,就总共组成为十二个方案。

  [这些各别的授职方案各相宜于哪种政体

  ][第一,]各方案中有两类是属于平民性质的:甲

  经由全体公民负责选任,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a1a或拈阄法a1β选拔官员,或乙分别官员为两种,兼用选举和拈阄两法a1γ。

  [第二,]若干方案是适合于共和政体的:其中一类为甲、乙经由全体公民负责选任,从全体公民中或凭选举,或凭拈阄,或用两者、a1a

  ,但实施时,不从全体公民中作为一个整体而连续进行,须把全体公民划分为若干选区而后相继进行选拔。另一类为丙经由全体公民负责选任,而分别职司为两种,某些从全体公民中,另些从部分公民中选拔任用,至于选拔的手续即可由选举或拈阄或兼用两者a3a、β、γ。

  丁还有一类,只经由一部分公民负责选任,而全体公民则为被选人,但官员则分为两种,各别应用选举和拈阄两法b1γ

  ,这类也可用于共和政体,但以倾向于寡头性质的共和政体为合适。

  戊

  如果经由一部分公民负责选任,让他们从全体公民中选拔某些官员,同时又从部分公民中选拔另一些官员,至于选拔的手续则可全凭选举或全凭拈阄,或兼用两者b3a、β、γ

  ,末一个方案也可用于共和政体,但以倾向于贵族政体性质的共和政体为合适。

  [第三,]己经由部分公民负责,从部分公民中,或凭选举或凭拈阄

  265

  842政治学

  或兼用两者,选拔官员b1a、β、γ

  ,这一类方案适宜于寡头政体。

  [第四]适合于贵族政体的方案是庚经由部分公民,从全体公民中,凭选举法b1a

  ,或经由全体公民,从部分公民中,凭选举法a2a选拔官员1。

  组织行政机构的各种方案就是这些,这些方案各各适合于各式各样的政体。我们如果想完全了解哪种政体应该采择哪一个方案,并了解那一机构应怎样任用它的人员,还得研究各种行政机构的职权的性质2。所谓“行政机构的职权”是指管理财赋或统率军务这样一类的职权;职权的种类不同,例如一位将军的职权就异于管理市场,检查贸易契约的一位商务官员的职权。

  章十六议事、行政和审判三机能中,现在尚待考虑的就是末一件事了。有关法庭3的诸问题,我们也当应用研究行政机构时所用的办法一一予以论述。这里发生变异的三项为一法庭的成员、二所受理的案件和三司法人员的任用手续。第一项问题为组织法庭的法官陪审员从全体

  1130a23b5间原文缺漏甚多并有错误;缺漏大抵起于“行末或行头上下行字样相同”之故;错误大抵由于本节“重复短语”或“重复字样”太多之故。修洛。

  thurot

  、斯宾格尔spengel

  、苏斯密尔等都曾为之校补。纽曼校补文见校本卷四30页。

  2各种行政机构的不同职权执掌的业务和所负的责任

  ,下文未见叙述。

  但本章上半,129a5130a7论述行政机构的种别时却屡有所涉及。

  3我们所称法庭,希腊人称为这个名词,不从“法律”而从“正义”

  取义参看1280a8注

  ,直译应为“正义庭院”或“司直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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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学942

  公民还是从部分公民中遴选。第二项问题是从所处理案件为别,法庭有多少种类。第三项问题是任用司法人员应凭选举还是应凭拈阄抽签。

  让我们先确定法庭的种类。

  它们共有八种1。

  其一为审查执政人员的措施和账目的法庭2;其二,听断违犯城邦公共利益的普通案件;其三,专司违犯宪法政体案件;其四,处理关于民事和刑事的争执,包括由行政人员或由私人控诉的讼案3;其五,关于私人间契约的纠纷,这类纠纷很多,是时常发生的;其六,杀人案件;其七,外侨案件。杀人案件有几种区别4,各种案件可能在同一法庭审判,也可以组织不同的法庭,分别审判不同性质的杀人案。区别之为1预谋杀人;2并出于故意的过失杀人;3杀人业经招认,而论罪则有不同意见,可以援引不同律例的案件;4起先因过失杀人而放逐国外的人,回来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的案件。审

  1关于法庭分类,参看卷二章八,希朴达摩对司法案件所分的三类都属刑事案件。柏拉图:法律篇767、957a,法庭分类,别为私人间争讼和危害公共利益两类。此节亚氏所作分类比较重视危害公共利益和危害城邦宪法等政治案件。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英译本393页,述雅典公众法庭,凡所审断的案件愈重大则陪审员人数愈多,有二百、四百、五百、一千、一千五百、二千和二千五百陪审员之别。

  2关于政绩“审查法庭”

  ,参看雅典政制章四十八和五十五。

  3查看卷五章四1304a1317所举一些事例。

  4关于杀人案件,分别案情组织不同法庭进行审判,出于雅典习俗。福修斯:书录279,引赫拉第俄heladius说法,把杀人案分为四类。

  雅典政制章五十七和德谟叙尼:反阿里斯多克拉底6577。

  aristoer都举五类,比此节增多一类:被投掷木、石、铁器所杀而未能指证投掷者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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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2政治学

  判末一种案件的法庭可以雅典的“茀里托法庭”为例1,这样性质的案件虽在大邦也是难得遇见的。相似地,受理外侨案件的法庭也有两种:1处理客民和客民间的讼案,2处理客民和本邦公民间的讼案。最后,第八种法庭裁判私人间细小的契约纠纷,争讼的币额仅为一至五特拉赫马,或者稍大一些的钱债纠纷,这些讼案不须有许多陪审员为之听断。

  对于受理小额契约纠纷,以及杀人和外侨案件的末三种法庭,我们无需再作申述;前五种受理有关政治性质案件的法庭则应特加重视,这些案件如果截断失当,往往引起社会内讧和政治骚乱。这里一

  [倘使全体公民都能被选拔为出席法庭的陪审同,]我们可以构成下列这些方案。

  全体公民可以受任为陪审员,1审断所有上述各种案件,其选拔手续则或为选举,或为拈阄,或出席陪审某些案件的陪审员凭选举,另些则凭拈阄产生。

  或全体公民虽都可以受任为陪审员,但2不能审断所有一切案件,而只限于某些案件,各种法庭的组织都由一部分经选举、另一部分经拈阄的陪审员合成。

  这样就有四种方案倘只许部分公民而不是全体公民被选拔为陪审员,也可构成同样数目的方案二和二2。这里从部分公民中选拔的陪审员1可以审断所有上述各种案件,其选拔手续则或为选举,或为拈阄,或兼取两者;或2限于审断某些案件,他们就只能出席于某些法庭,其选拔的手续则

  1过失杀人罪处刑为放逐一年;归国而尚未办好定居手续以前,又犯故意杀人罪,则在茀里托法庭中审讯,受审者立于船中,法官陪审员则坐在岸边进行审判。参看雅典政制章五十七;德谟叙尼:反阿里斯多克拉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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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学152

  一律兼取选举和拈阄,由这两种方法分别选拔的陪审员合组这些法庭。如上所说,后四种方案各可以同前四种相对照1。

  此外三我们还可把上述两体系的方案混合起来,使某些法庭的成员从全体公民中选拔,而另些法庭的成员则从部分公民中选拔,又另些则既从全体也从部分公民中选拔这样的法庭就由全体公民中和部分公民中选拔出来的两种陪审员合组而成;至于陪审员的选拔手续,可以应用选举,或拈阄,或兼用两者。

  这里列叙了法庭由以构成的各种可能方案。第一类,从全体公民中选拔陪审员审断所有一切案件的,属于平民性质。

  第二类,从部分公民中选拔法庭成员审断一切案件的,属于寡头性质。第三类,某些法庭的成员从全体,另些法庭则从部分公民选拔其成员的,属于贵族和共和性质。

  1依纽曼校注本增“对照”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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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2政治学

  卷e五

  章一对于我们预拟的研究程序业已说明了四项,现在应当考虑余下的末一个论题,即各政体发生变革的一般原因,并说明变革的原因为数有几以及各种变革的性质。我们也须考

  1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前的著作中,内讧和变革原因只随笔涉及,例如希罗多德i8082,修昔底德i82、vi89,斯特累波480页所录埃福罗史书的片段。柏拉图在理想国、法律篇和亚氏在政治学这三书中,始作为专题,进行详细研究。

  政治学五六两卷的行文方式是列举史实来证明通理,极像医学家著作的以各别病案为病理示例的方式例如希朴克拉底:常见疾病:hip-pocrates,de

  orb,vulgar。。所以后世往往称卷五为“政治病理学”

  ,卷六为“政治医疗学”。

  卷五所举发生内讧和变革的事例涉及了希腊世界中大多数城邦,而尤详于小亚细亚沿岸及各岛的殖民城邦。希腊半岛本部所举事例则多出于大邦如雅典、梅加拉、科林斯、阿尔咯斯、拉栖第蒙、赫赖亚、埃利斯、忒拜、拉利萨、法尔萨罗等的史实。阿卡亚地区各城、恢复以后的麦西尼亚、梅加洛浦里egalopolis

  、亚加尔那aia地区、埃陀里aetolia地区、哥季拉oreyra以及克里特岛各城都未提及。

  修昔底德对哥季拉的变乱叙述很详,本卷完全没有应用这一史料,殊为可异。西西里岛上各城只提及叙拉古;爱琴海各岛只有靠近欧亚大陆者曾加涉及。黑海沿岸城市的史迹完全没有说到。现世所见希罗多德、修昔底德、色诺芬各史家的书中有些符合于亚氏所作政治变革通则的事例,未见于本卷,而亚氏所举事例则往往不见于各史家的书中。

  二千余年来,典籍亡失,现在对于亚氏史实的何所取材已不能一一考证。有一部分可能是亚氏亲闻于当代各邦政治家或史家的参看1304a4、131a36注

  ,也可能有些是从各邦到他那里就学的门徒带来的。

  卷四章二1289b1226所预拟五项论题,卷四已说明了四项。本卷所叙符合于第五项论题“诸政体的倾覆原因及其保全方法”

  ,而以“内讧”和“变革”问题为主,只在章八章九涉及保全的方法。参看卷六开卷注释。

  卷五和卷六的编次问题可参看卷六章五1319b38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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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学352

  虑各个政体所以衰亡的特殊原因,从而研究一个政体要是趋于崩溃而必须有另一个政体代之而起时,将以何者变入到何者最为适当。此外,对怎样保持一般政体或某一政体的稳定的各种政策我们也须有所建议,并给各个城邦分别指出维护其所行政体的最好方法。

  作为论辩的基础,我们须先假定在各种政体的创始时,人们都企求符合正义公道和1比例相称平等的原则虽有如曾经说明的2,世界上迄今还都未能实践这种原则。

  譬如平民政体的建国观念就认为,凡人们有一方面的平等就应该在各方面全都绝对平等;大家既同样而且平等地生为自由人,就要求一切都归于绝对的平等。相似地,寡头政体的建国观念则认为人们要是在某一方面不平等,就应该在任何方面都不平等;那些在财富方面优裕的人们便认为自己在一切方面都是绝对地优胜。从这些观念出发,平民们便以他们所有的平等地位出身为依据,进而要求平等地分享一切权利;寡头们便以他们所处的不平等地位,进而要求在其它事物方面也必须逾越他人。两者各自坚持其正义,但所坚持的实际上都不是绝对的正义。于是,这两个派别,在同一城邦中,倘若对于所赋予的政治权利不能符合他们的想望时,就

  1“和”字,依斯宾格尔、贝克尔、苏斯密尔校订,应为“即”字。

  2见卷三章九1280a725、章十二1282b1830:世人对于比例平等或正义各作偏颇的解释和要求,所以各邦都不能达到真正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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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2政治学

  各各起而煽动变革1。那些才德卓著而在当代的公民中确属优异的人2起来倡议革新,那是比较合适的,但这些人往往不是最初发难而是最后出场的3。门望贵胄既一般被认为是祖辈才德和财富的嗣承,于是,他们凭特殊的门望为依据起来要求超越平等的权利,似乎也能言之成理。

  一般说来,这些就是邦国内讧的源泉。

  这些情况也可用以说明政体的变革革命为什么总是由两个不同的途径演进。

  1有时骚动就指向现行政体,图谋变更政权的性质或把平民政体转为寡头政体,或把寡头政体转为平民政体;又或把平民和寡头政体转为共和与贵族政体,或相反地把后者转为前者。

  2可是,有时,内讧的目的就不在推翻现行政体。发难的党派可以[采取比较温和的路线,]一维持原来的政体,不问其为何种政体例如,或为寡头,或为君主政体让它继续存在,却将行政权力争取到自己这一党派的手中。

  二

  他们也可以促使原来的政体采取新的措施,或变得严厉,或转为弛缓;例如原来是寡头政体的,可使它加重或减轻寡头主义的性质,原来是平民政体的,可使它加重或减轻平民主义的性质,对于其它型式的政体也相似地可作不同程度的改变。

  三

  发难的党

  1城邦由内讧而造成政体的“变革”或译“革命”。

  “煽动”的意义为煽起骚乱,即“内讧”

  ,包括引用合法手续和非法手续的政治活动;希腊城邦公民原来可以在公民大会中结党要求改革法制或政体,实际上党派斗争常常超越议会辩论而诉之武力,由是所导残的“变革”就等于“革命”。

  2参看卷三1284b2834。

  3参看章四1304b4。

  272

  政治学552

  派也可以不反对整个政体而不满意于其中某些部分,因而要求建立某一行政机构或推翻某一机构,例如在拉栖第蒙斯巴达

  ,据说吕桑德曾力图废弃君主制,而鲍桑尼阿斯王1则力图取消监察院制度。又在爱庇丹诺2,政体曾经局部改变;由一个[民主性质的]议事会代替了部族长老的会议。但爱庇丹诺迄今[仍然不是民主政体]在公民大会举行会议推选某一行政机构的人员时,规定公民团体中惟有官员们3必须出席会议[其它公民则随便出席];又,那里迄今执政官只设一人[异乎他邦由若干执政组成执政院,合议而后施政的制度]也是寡头性质的特征。

  所有这些内讧,都常常以“不平等”为发难的原因虽然在本来不相等的人们之间,倘若依据比例而作相应的不

  1“鲍桑尼阿斯王”

  见本卷1307a2和卷七13b32及注。

  吕桑德,斯巴达将军,主张王位不限于赫拉克里族子嗣,应凭才德在各族中公选,参看普鲁塔克,斯巴达:吕桑德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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